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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瑞仪器ROHS2.0检测仪常见问题答疑

发布时间2018-12-10        浏览次数:93

1、对于可拆卸的电器电子设备配件,当其本身也属于电器电子设备时,环保使用期限单标注还是与整机同标注?
答:对于可拆卸的配件,当其本身也属于电器电子设备时(如电源适配器、键盘等),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与整机同标注环保使用期限。如同标注,则“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中应包含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信息;若分别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可选择分别标注或同标注,但表中应覆盖这些配件并注明有害物质所在的位。
对于需定期更换的,且含有有害物质的这类件,特别是当该件的环保使用期限低于设备的其他分时,可以将那些需定期更换的件和整机分开行标识,这样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就不会受到更换件的影响。
2、对于包含多个电器电子产品的成套设备,应如何行标识?例如电视机及随机销售的遥控器,是否都需要有的标识?
答:如果组成设备的这几个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不同,则可以单标识;如果环保使用期限相同,则可以分别标识或在主体产品上标识,含量表中应包括整套设备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并注明有害物质所在的位。
3、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设备的配件,当与整机同销售时,是否要行标识?含量表中是否要注明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
答: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设备的配件,当与整机共同销售时,若其为满足产品结构要求或能需要所须的分,如电动缝纫机的扩展台、照相机的遮光罩等,则需要按照SJ/T 11364-2014 行标识,在“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中也需要注明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否则可不行标识。
4、SJ/T 11364-2014正式实施后,企业之前没用的“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是否可继续使用,或使用插页的形式作为原表格的勘误?
答:通常情况下,SJ/T 11364-2014 实施日期后,企业没用的“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若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不能继续使用。若该表格为产品说明书中的分或印刷在产品包装上,则说明书/包装可继续使用,但出于节约的考虑,企业可使用插页等形式对原表格行勘误。
5、企业之前没用的“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是否可继续使用,或使用插页的形式作为原表格的勘误?
答:通常情况下,,企业没用的“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若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不能继续使用。若该表格为产品说明书中的分或印刷在产品包装上,则说明书/包装可继续使用,但出于节约的考虑,企业可使用插页等形式对原表格行勘误。
6、对于不同应用的电池和蓄电池,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答:除了仅适用于本文件明确的《管理办法》排外产品的专用电池和蓄电池外,其它各类型号的电池和蓄电池均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7、现在很多电器电子产品电池不可拆卸,这种情况产品连同电池是否只需要标注个标识?
答:对于电池不可拆卸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可仅标注个,但有害物质含量表应包括电池在内的产品的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