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次数:696
2006年2月,原信息产业等7门联合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等7门令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要求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行管控。但随着产业的发展,39号令逐渐突显出其局限性,因此制定了新的《办法》。并从2016年7月1日,即新《办法》实施日起,39号令即废止。
而此次正式发布的《办法》与39号令的区别在于:
()扩大规章的适用范围并相应修改规章名称。《办法》将调整对象由电子信息产品扩大为电器电子产品,并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办法》对“电器电子产品”的含义作出了规定。
(二)扩大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办法》借鉴欧盟RoHS令和其他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将“铅”、“汞”、“镉”分别修改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
(三)增加有关科、财策支持的规定。《办法》规定:鼓励、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术开发和合作,积推广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等术、装备。
(四)善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管理方式。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由业和信息化商发展改革委等7门编制“达标管理目录”,不再编制“重点管理目录”。同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行管理。合格评定制度由认监委依据业和信息化的建议并会同业和信息化制定。业和信息化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等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已正式发布,旦正式实施,将于我境内生产、销售和口电器电子产品的相关企业产生很大影响。电子电气行业应及时开展组织学习研究新《办法》的各项术内容,在过渡期内积准备应对方案,及时调整不合理的生产艺,积开展供应链调查管理,确保产品在2016年7月1日后符合新的《办法》。